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的一般规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6/15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2)消音、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4)火灾优先功能;(5)报警记忆功能;(6)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7)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按规定填写调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