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配置灭火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9/26
如何配置灭火器——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本文对新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与原来的规范内容差异进行了比对和总结,并将学习新规范的心得体会与大家探讨。尤其是在新《消防法》颁布后,如何执行有关灭火器部分的监督检查内容,提出了可操作的方案。
关键词:灭火器 规范 监督检查 新消防法
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最有效的工具,建筑场所配备灭火器是提高单位和建筑本身火灾防范能力的重要措施。
在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中,对于单位违章配置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和处罚标准。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我国有关的消防行政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技术法规,对各种建筑场所如何配备、使用灭火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正确掌握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对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这是与世界通用消防技术规范接轨的新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原来的国家规范GB140—90同时废止。
GB50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颠覆了一些我们过去既定的概念,必须充分的理解掌握,才能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正确的执行新规范。
一,新旧规范内容的调整和变化
下面我们比较一下新旧规范的差异和变动:
1, 灭火级别的重新定义
其中规定的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定义与原来的规范有很大的差别。其保护面积与原来相差很大。
例如:新规范规定的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
严重危险级为3A;中危险级为2A;轻危险级为1A;
而原规范严重危险级为5A、中危险级为5A、轻危险级为3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严重危险级为50平方米/A,
中危险级为75平方米/A,
轻危险级为100平方米/A。
而原规范分别为(M2/A):
严重危险级为10平方米/A,
中危险级为15平方米/A,
轻危险级为20平方米/A。
新规范规定:B、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最低配置基准是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
严重危险级为89B,
中危险级为55B,
轻危险级为21B,
而原规范规定的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基准:
严重危险级为8B;
中危险级为4B;
轻危险级为1B。
新规范规定: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严重危险级为0.5平方米/B;
中危险级为1.0平方米/B;
轻危险级为1.5平方米/B。
而原规范规定的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分别为(M2/B):
严重危险级为5平方米/B;
中危险级为7.5平方米/B;
轻危险级为10平方米/B。
2, 配置计算公式中各种修正系数的变化
原规范中,K--修正系数.在配置计算公式中的修正系数规定如下: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0.3
可燃物露天堆垛,K=0.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K=0.3
可燃气体储罐的,K=0.3。
在新规范中,对配置计算公式中的修正系数规定如下: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设有消火栓的,K=0.9;
设有灭火系统的,K=0.7;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0.3
可燃物露天堆垛,K=0.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K=0.3
可燃气体储罐的,K=0.3。
3, 关于不相容灭火剂新增加的内容
不相容的灭火剂是指在同时使用时,灭火剂之间会发生化学反应,致使灭火剂失效,失去灭火功能。所以不允许不相容灭火器在同一配置点配置。
例如:同一配置点不可以同时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和蛋白泡沫灭火器;因为干粉与蛋白泡沫是不相容灭火剂。
但同一配置点可以同时配置干粉灭火器和氟蛋白泡沫灭火器与水成膜泡沫灭火器;他们之间不是不相容灭火器。
同一配置点不可以同时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与BC类干粉灭火器。因为两种干粉是不相容灭火剂。
新规范指出:干粉与氟蛋白泡沫和水成膜泡沫(即轻水泡沫)不是不相容灭火剂。
新规范增加了:蛋白泡沫、副蛋白泡沫与水成膜泡沫是不相容灭火剂
4, 火灾类型分类的变化
新规范中将火灾分类调整为:
A类火灾、B类火灾、C类火灾、D类火灾、E类火灾,共五类火灾,
将原规范的带电火灾改为E类火灾。
5, 配置规范的其它变化
在新规范的总则1.02条中,将原规范不适用范围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删去,说明新规范适用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今后这些建筑也应按规范配置灭火器。
在原规范中规定:手提灭火器在放置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新规范改为0.08m。
新规范增加了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的规定。
二、消防监督检查中常见的
灭火器配置隐患和处理方法
1,应配置灭火器的场所未配置灭火器
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均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凡应配备灭火器的场所未配备灭火器的问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都应视为该单位的火灾隐患,并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2,使用淘汰灭火器产品或灭火器无压力表
检查中应注意:下列各种灭火器是已被淘汰的灭火器:
1,四氯化碳灭火器;
2,电木器头的化学泡沫灭火器;
3,拉簧式干粉灭火弹;(纸制外壳)
4,四氯化碳灭火弹(玻璃外壳);
5,储气瓶外置式干粉灭火器。
无论是手提式还是推车式灭火器,无压力表的灭火器,都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一律淘汰(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
检查中对这种情况应按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理;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重新配置。
3, 灭火器配置场所选用的灭火器型号不对
按现在实施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许多单位配置灭火器存在以下问题:
例如:严重危险级的A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1A、2A的灭火器;
中危险级的A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1A的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的BC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于89B的灭火器;
中危险级的BC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于55B的灭火器;
存在以上问题的单位,是比较普遍的,应立即调整灭火器型号,使之符合新的规范规定。
4, 灭火器配置场所选用的灭火器类型错误
例如:在A类火灾场所配备BC类干粉灭火器(不能灭火);
在极性溶剂火灾场所配置非抗溶泡沫灭火器;(不能灭火)
在E类电气火灾场所配备泡沫型灭火器、水型灭火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容易触电)。
在普通A类火灾场所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级别太低,灭火能力低,而且成本太高,造成浪费)
以上隐患应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处理。
5,灭火器筒体无钢印、铭牌无说明或漏项
灭火器的筒体无钢印,未打印出厂时间;
灭火器的铭牌说明标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例如:
无生产厂家名称、
无出厂日期、
无维修厂家名称、
无维修日期、
无适用火灾类型等,
这些灭火器应一律按不合格灭火器处理。
以上各种情况,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处理。
6, 压力表显示灭火器压力不足
注意没有灭火器必须一年一换药剂的规定,只要压力表的压力合格,灭火器即可使用。(注意冬天低温时,放在屋里温度上升即可压力回升合格)
灭火器失效后不允许仍然滥竽充数,这样会给人错觉,发生火灾时贻误战机。
这种情况,应责令整正,按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处理。
7, 不相容的灭火器放在同一配置点
不相容的灭火剂同时使用,会发生化学反应,使灭火剂失效,失去灭火功能。所以不允许不相容灭火器在同一配置点配置。
例如:同一配置点同时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和蛋白泡沫灭火器;
同一配置点同时配置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灭火器与水成膜泡沫灭火器;
同一配置点同时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与BC类干粉灭火器。
这种问题在消防检查中经常出现,应作为隐患责令单位立即整改。
8, 未注意灭火器的保管温度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夏天都应遮阳保护,防止阳光直接曝晒,灭火器筒体积温过高超过55摄氏度发生危险。
冬季严寒季节,灭火器要放入有采暖的屋内保管,因为如果放在室外,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都会被冻失效,干粉灭火器筒体内压力降低不能将灭火剂喷出来。
例如:汽车加油站的推车式泡沫、干粉灭火器,冬天一定要放在屋内保管,要防止被冻住,不能使用。
冬季还应注意灭火器不能靠近热源,如暖气、火炉、火墙等处,以免温度过高发生意外。
上述情况普遍存在,应立即改正。
9, 灭火器配置场所配置数量计算错误
因为灭火器配置计算错误,一些单位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的问题很普遍;灭火器配置数量过多也造成浪费,所以灭火器配置一定要计算正确。
注意进行灭火器配置计算时要执行新规范,即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原来的规范GB140—90已废止。这是与世界通用消防技术规范接轨的新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其中规定的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定义与原来的规范有很大的区别。
举例说:
8公斤的ABC干粉灭火器,按过去原规范灭火级别为13A、18B,而新规范灭火级别为4A,144B;
1公斤的ABC干粉灭火器原规范灭火级别为3A,2B,而新规范为1A,21B;
50公斤BC干粉推车式灭火器,原规范灭火级别为65B,新规范为297B。
新旧规范,差异非常大,一定不要搞错。
经核算缺少的灭火器,应立即责令限期配齐。
10,违反灭火器配置的规定
例如: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少于两具;
(注意:如果计算单元内有两个以上灭火器配置点,一个配置点可以配一具灭火器)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多于五具;
灭火器摆放不稳固;(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灭火器箱上锁。
灭火器箱被装修遮挡,影响识别,影响使用。
以上情况,应责令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可按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处理。
11, 灭火器配置场所设置不当
例如:灭火器配置点位置不明显,或有视线阻碍不便于取用,且无照明、无标识;
灭火器配置点位置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配置点位置在紧贴石油储罐、液化气储罐的底下;
灭火器两个配置点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危险等级的保护半径;
将灭火器配置点布置在受腐蚀的环境内。
对以上问题,应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12, 单位无灭火器管理制度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单位和情况:
例如:单位未建立灭火器管理制度,导致单位灭火器无人管理;
灭火器配置点无责任人,无人检查、维护;
长时间不维修灭火器导致灭火器失效,使灭火器配置场所处于不设防状态。
单位人员的灭火器知识缺乏,不会使用操作灭火器。
以上问题应作为火灾隐患,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对单位配置、使用、管理灭火器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分清情况,依法处罚;否则将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作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正确履行对灭火器的消防检查,是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功,只要在消防检查中留心、注意,并经常总结经验,就会熟练掌握要领,在检查中及时发现、整改有关建筑物配置灭火器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