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371-55816986
电话:0371-55816986
传真:0371-86017592
联系人:杨蓉
商务QQ:792866224业务经理&792866224业务经理|2297540465技术支持5&2297540465技术支持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国基路美景花郡3号楼
新闻中心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灭火剂的使用年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4/27

一、七氟丙烷灭火剂

七氟丙烷灭火剂通过高压氮气加压贮存在容器内(外贮压式为自身饱和蒸气压),属于长期有效的灭火剂,在钢瓶定期检验时,需要对灭火剂的纯度进行测定,符合要求即可继续使用。

注:三氟甲烷等卤代烃灭火剂与七氟丙烷类似。

二、惰性气体灭火剂(IG541等)、二氧化碳灭火剂

惰性气体灭火剂(IG541、IG100、IG55、IG01等)和二氧化碳灭火剂,其组分均为大气成分,属于长期有效的灭火剂。

惰性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价格便宜,在钢瓶定期检验时,灭火剂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一般都是直接排放,重新充装。

 

三、气溶胶灭火剂

气溶胶灭火剂的有效期,一般为5至6年(具体以厂家标识的参数为准),到期必须更换。原来的灭火剂不能随便丢放,必须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干粉灭火剂(含超细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目前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继续使用。

 

注: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

五、泡沫灭火剂(泡沫原液)

1、泡沫灭火剂应按标准要求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储存,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且应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

2、泡沫灭火剂的储存期、储存要求以及年检措施如下:

AFFF:8年 S中高倍泡沫:3年  P  P/AP  AFFF/AR  S/AR  FFF  FFFR/AR灭火器用灭火剂 :2年  A类泡沫灭火剂,泡沫液的储存期为3年,在储存期内,所有产品的性能应符合要求。

 

 

 

 

 


版权所有郑州消防设备,郑州消防器材,郑州防火材料,郑州江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本网站由擎天科技提供
通讯地址:郑州市花园路国基路美景花郡3号楼 固定电话:0371-55816986 联系人:杨蓉       豫ICP备12003574号-1